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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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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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504民初2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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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04 |
2 |
深圳市宏恒星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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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181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宏恒星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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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14 |
3 |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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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9民初9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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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01 |
4 |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恒星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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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3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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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28 |
5 |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县宏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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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执复164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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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1-02 |
6 |
深圳市宏恒星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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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321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宏恒星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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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9-11 |
7 |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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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302执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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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9-14 |
8 |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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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302执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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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5-18 |
9 |
骆耀生、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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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553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骆耀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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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11-06 |
10 |
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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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4878号 |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州南方昆达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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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1-0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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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5执异1637号 | - |
原告-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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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8-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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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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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被告- 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 陈青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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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民初2163号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第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14774.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陈青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青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8元,由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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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2 |
[裁判文书]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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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陈青松 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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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10-2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民初2163号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第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14774.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陈青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青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8元,由福建联丰机械有限公司、陈青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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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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