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综执容罚〔2018〕257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五龙小区门口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属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此,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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