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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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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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4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被告- 金影 南宁市万科良庆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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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被告金影、南宁市万科良庆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27689.56元;二、被告金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20年9月16日利息9711.89元、罚息42.98元、复利139.96元;2.以427689.56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4502012018003125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金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赔偿律师费20191元;四、被告南宁市万科良庆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金影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市万科良庆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影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6元,保全申请费2809元,由被告金影、南宁市万科良庆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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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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