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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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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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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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星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项目管理费人民币97759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3319元(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起诉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上述利率计算方式计算至退回款项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到期租金人民币5950188.00元及利息79163元(利息从2020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利息至起诉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上述利率计算方式计算至退回款项之日止);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腾空交付本案租赁房屋及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按每月人民币1091698.00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伟对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的上述全部项目管理费、租金、房屋占用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7080266.2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钟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9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1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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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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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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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星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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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星融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81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项目管理费人民币97759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3319元(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起诉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上述利率计算方式计算至退回款项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到期租金人民币5950188.00元及利息79163元(利息从2020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利息至起诉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上述利率计算方式计算至退回款项之日止);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腾空交付本案租赁房屋及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按每月人民币1091698.00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交付之日止);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伟对被告北京大地阳光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侨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的上述全部项目管理费、租金、房屋占用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7080266.2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钟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9日14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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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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