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杨君荣等与陈云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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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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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杨君荣与杨大壮、严巨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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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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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刘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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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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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刘庆林、弥勒格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分公司、昆明格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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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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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吴爱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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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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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刘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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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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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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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4民初3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被告- 王林 杨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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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你们、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20)云2504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伟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上诉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满后15日和30日。逾期,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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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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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4民初3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被告- 王林 杨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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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被告王伟、杨翼、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504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翼、王伟、王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材料款7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425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2020年11月30日止,71000元×3.85%÷365天×1125天=8425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3.95%计算)。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杨翼、王伟、王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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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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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4民初3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被告- 王林 杨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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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王伟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1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2020年LPR(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8431元)。合计7943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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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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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4民初3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 被告- 王林 杨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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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弥勒市荣鑫板材五金店与王伟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1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2020年LPR(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8431元)。合计7943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相应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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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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