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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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8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被告- 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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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二、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8元(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0元。因一审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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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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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8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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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二、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8元(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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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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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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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28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被告- 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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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二、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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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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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8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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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起诉时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为40841.6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全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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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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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840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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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吉高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起诉时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为40841.6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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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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