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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一广告

    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C幢5层50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111执恢196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18 详情
    2 (2020)云0111执2858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3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11执异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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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执异4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陶朝志 当事人- 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 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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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执异426号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姚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朝志与被执行人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0)云0111执285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19)云011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陶朝志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姚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姚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姚成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陶朝志支付拖欠的加工承揽费34200元,案件受理费655元及执行产生的费用(已经执行到位的依法扣除)。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副楼503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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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2

    原告陶朝志诉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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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民初6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陶朝志 被告- 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 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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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693号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朝志诉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民初69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朝志支付拖欠的加工承揽费34200元。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昆明南一广告有限公司、云南山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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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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