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仑市监处罚〔2021〕33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2、处罚款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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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2 | 仑人社罚决字[2017]第17号 | 北仑区人力社保局 |
当事人名称:宁波北仑千源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新碶南海路78号3幢1号、4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1136908F法定代表人:杨永平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根据群众来信举报,本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17年7月份延长李爱云、熊文明等六十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三十六小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3、你单位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证明劳动者的身份;4、你单位2017年7月份员工考勤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月六十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都超过了三十六小时; 5、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2017年7月份六十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都超过了三十六小时的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因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是第一次被本机关查证属实,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被处罚款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北仑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罚没款收入,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603005,项目代码:030199),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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