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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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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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执355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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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8-03 |
2 |
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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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执359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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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7-29 |
3 |
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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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执35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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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03 |
4 |
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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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执35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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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29 |
5 |
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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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执118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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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8 |
6 |
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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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2执异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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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01 |
7 |
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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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执118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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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7-08 |
8 |
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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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47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策(廊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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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24 |
9 |
张华委、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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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执54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华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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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15 |
10 |
李亚飞、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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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执54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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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5-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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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002执35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2 | (2020)冀1002执355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3 | (2019)冀1002执55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5 | 详情 |
4 | (2019)冀1002执54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5 | (2018)冀1002执95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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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1002民初1266号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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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1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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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接收货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8860元;3、判令被告以886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24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算至2019年4月8日利息为298.6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仇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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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2 |
(2019)冀1002民初1267号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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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1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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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科兴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7500元;2、判令被告以475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算至2019年4月8日利息为1724.6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仇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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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3 |
(2018)冀1002民初2902号赵建亮诉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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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民初2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建亮 被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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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赵建亮与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10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建亮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9%)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建亮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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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4 |
(2018)冀1002民初2902号赵建亮诉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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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民初2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建亮 被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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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赵建亮与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8)冀1002民初2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将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新兴产业示范区丰和道以南、明德路以西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同时将本院所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通知你。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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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5 |
(2018)冀1002民初2902号赵建亮诉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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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民初2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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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亮与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郑建仿 联系电话:0316-2110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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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6 |
(2018)冀1002民初2902号赵建亮诉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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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民初29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建亮 被告- 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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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建亮与被告中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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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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