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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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仕成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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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76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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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2 |
孙补军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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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7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孙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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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3 |
杨友发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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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70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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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4 |
刘兴友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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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66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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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5 |
伍婷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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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65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伍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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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6 |
陈永红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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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74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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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7 |
龚明建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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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69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龚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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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8 |
殷拱飞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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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6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殷拱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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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9 |
喻苹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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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71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喻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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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10 |
宋进国与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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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41民初1875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宋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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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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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2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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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1 |
2 | (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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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1 |
3 | (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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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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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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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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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我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勇、石华慧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勇、石华慧的上诉请求为:一、裁定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民事判决中一、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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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2 |
(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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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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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我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勇、石华慧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勇、石华慧的上诉请求为:一、裁定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中一、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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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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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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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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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我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判决书:一、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2974214.81元、截至2018年5月22日的罚息525543.76元;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74214.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罚息;二、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8元,由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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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4 |
(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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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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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我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判决书:一、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3731303.33元、截至2018年5月22日的罚息659321.30元;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3130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罚息;二、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24元,由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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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5 |
(2018)渝0112民初124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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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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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我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2474号判决书:一、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3663928.41元、截至2018年5月22日的罚息647416.15元;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663928.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罚息;二、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90元,由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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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6 |
(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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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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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我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判决书:一、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2951036.76元、截至2018年5月22日的罚息521448.2元;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51036.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罚息;二、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79元,由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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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7 |
(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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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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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4214.81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5月22日的借款罚息525543.76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以本金2974214.81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1.4%)计算的罚息;(以上两项暂合计:3499758.57元);3,判令被告二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被告三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被告五鲁和俊、被告六张良勇、被告七严天珍、被告八张勇、被告九石华慧、被告十任立、被告十一张英琼对被告一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2473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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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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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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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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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1036.7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5月22日的借款罚息521448.2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以本金2951036.7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1.4%)计算的罚息;(以上两项暂合计:3472484.96元);3,判令被告二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被告三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被告五鲁和俊、被告六张良勇、被告七严天珍、被告八张勇、被告九石华慧、被告十任立、被告十一张英琼对被告一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247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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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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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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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 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鲁和俊 张良勇 严天珍 张勇 石华慧 任立 张英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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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张良勇、严天珍: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鲁和俊、张良勇、严天珍、张勇、石华慧、任立、张英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31303.3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5月22日的借款罚息659321.3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以本金3731303.33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1.4%)计算的罚息;(以上两项暂合计:4390624.63元);3,判令被告二秀山县良勇金银花股份合作社、被告三秀山县紫金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重庆新开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五鲁和俊、被告六张良勇、被告七严天珍、被告八张勇、被告九石华慧、被告十任立、被告十一张英琼对被告一秀山县锦鸿高端猕猴桃股份合作社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2475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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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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