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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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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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12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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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25 |
2 |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德燊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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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141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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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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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德燊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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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14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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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2-23 |
4 |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德燊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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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执141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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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2-23 |
5 |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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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民初43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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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6-01 |
6 |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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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91民初143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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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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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德燊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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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91民初156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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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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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诚与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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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118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刘志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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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4-29 | 2016-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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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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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民初309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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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民初3098号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91民初3098号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承办法官:陈小金0797-7307719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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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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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城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吴明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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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鹏城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吴明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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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948号深圳鹏城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吴明助: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鹏城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吴明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0万元与逾期利息71846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4日),总计271846元;2、依法判令被告2对深圳鹏城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附:承办法官:曾燕星,0797-7306087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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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关于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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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6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志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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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681号赣州志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申请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443725.32元及利息(以443725.3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承办法官:邓文科,0797-7223498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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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芳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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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641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谭芳平加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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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谭芳平: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芳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955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承办人:郭澎(电话:0797-8303083)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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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5 |
关于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纯朴服饰有限公司、吴文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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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20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纯朴服饰有限公司 吴文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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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202号东莞市纯朴服饰有限公司、吴文彦: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承办法官:范兴0797-7307656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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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7 |
6 |
关于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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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16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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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91多元调立前1168号赣州谷翼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承办法官:陈小金0797-7307719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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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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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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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民初4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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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91民初437号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六日附:承办法官:陈佳煜0797-7306275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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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8 |
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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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91民初4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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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91民初437号中山市森之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承办法官:陈佳煜,0797-7306275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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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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