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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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在平钟定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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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初15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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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20-10-23 |
2 |
周锡丽与刘广东胡在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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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58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周锡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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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6 | 2019-11-08 |
3 |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达芳胡在平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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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执92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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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12-09 |
4 |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代仕春王达芳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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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执909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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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12-04 |
5 |
刘广东与钟定伟、胡在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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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91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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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9-10-24 |
6 |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达芳钟定伟胡在平钟结灵胡晓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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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民初28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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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6-14 |
7 |
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达芳重庆市綦江区野云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钟结灵陈文凤钟定伟代仕春胡在平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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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民初28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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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6-14 |
8 |
周锡丽与钟定伟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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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辖终33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周锡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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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8 | 2018-07-27 |
9 |
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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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执4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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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4-17 | 201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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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学与胡在平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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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485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思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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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6-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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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5民终5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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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58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周锡丽 被上诉人- 刘广东 胡在平 钟结灵 钟定伟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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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5民终5855号胡在平、钟结灵、钟定伟:本院受理上诉人周锡丽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原审被告胡在平、钟结灵、钟定伟、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周锡丽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5民终5855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肖飒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05205一审判决系公告送达,建议公告送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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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2 |
(2019)渝0110民初15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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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民初15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胡在平 钟定伟 钟结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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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0民初1566号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胡在平、钟定伟、钟结灵:本院受理重庆市綦江区金满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胡在平、钟定伟、钟结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5/15上传日期:2019/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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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3 |
(2017)渝0107民初191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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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91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广东 被告- 胡在平 钟结灵 钟定伟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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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7民初19189号胡在平、钟结灵、钟定伟、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胡在平(510223196210294610)、钟结灵(500222199211210349)、钟定伟(510225197507084830)、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7民初19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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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4 |
(2017)渝0110民初19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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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胡在平 钟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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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0民初1926号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胡在平、钟定伟:本院受理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胡在平、钟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0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胡在平、钟定伟对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3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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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5 |
(2017)渝0110民初7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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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思学 被告- 胡在平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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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0民初702号胡在平、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思学诉胡在平、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0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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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6 |
(2017)渝0110民初19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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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9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胡在平 钟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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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0民初1926号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胡在平、钟定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胡在平、钟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律师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2017)渝0110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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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
7 |
(2017)渝0110民初7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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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7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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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0民初702号胡在平、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吴思学与被告胡在平、重庆市綦江区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调解忠告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17)渝0110民初702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3月9日上传日期:2017年3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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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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