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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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25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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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253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青岛华晨恒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信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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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2536号青岛华晨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胜信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晨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胜信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华晨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胜信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10元,被告青岛华晨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胜信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690元。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多预交的人民币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青岛华晨恒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胜信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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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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