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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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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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501号 | 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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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11-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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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41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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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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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169号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169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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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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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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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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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169号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4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8032.5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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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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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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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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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169号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16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七庭证据交换、14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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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4 |
2019粤03民初41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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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1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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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169号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16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七庭证据交换、14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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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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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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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2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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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2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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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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