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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宇赛尔

    北京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4层1座4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州新洁通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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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191执459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洁通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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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6-19
    2

    新乡市安能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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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711民初143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新乡市安能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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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7-30
    3

    新乡市雅捷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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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0711民初410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新乡市雅捷宇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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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2020-03-10 2020-07-30
    4

    石磊、万荫举等与河南环宇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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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豫07民初167-1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万荫举
    张玲
    石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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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30 2019-01-01
    5

    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安能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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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7民终171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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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8 2018-09-28
    6

    新乡市安能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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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豫0711民初100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新乡市安能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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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2017-12-27 2018-10-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6执恢35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1 详情
    2 (2016)鲁0602执1716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01 详情
    3 (2016)鲁0602执1714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01 详情
    4 (2016)鲁0602执1713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01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执恢3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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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恢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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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353号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9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3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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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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