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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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秦平与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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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7执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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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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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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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7执1106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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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30 |
3 |
秦平与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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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7民初6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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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4 |
4 |
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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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370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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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1-01-01 |
5 |
黄剑平、郑正辉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相邻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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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04执11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郑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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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11-05 |
6 |
王银霞与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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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65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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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2-04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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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梅与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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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11民初139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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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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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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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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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09-25 |
9 |
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柯祖星、袁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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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4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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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09-25 |
10 |
卢书林、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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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5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卢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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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21-08-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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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9民初1889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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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12 |
2 | (2017)渝0119民初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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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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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304执111号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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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2072民初15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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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4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柯祖星 袁霞 顾友松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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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430号柯祖星、袁霞:原告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祖星、袁霞、顾友松、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5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柯祖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元及违约金5200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开益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柯祖星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柯祖星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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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2 |
(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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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柯祖星 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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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15940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东兴隆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006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柯祖星、弘鼎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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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3 |
(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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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83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世伟 被告- 柯祖星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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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柯祖星:本院受理原告刘世伟诉被告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柯祖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世伟支付报酬48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报酬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世伟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柯祖星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柯祖星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016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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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4 |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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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 袁霞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柯祖星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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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袁霞、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7145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9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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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5 |
(2017)渝0119民初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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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桂蓉 被告-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 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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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54号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除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承办人:孙琳联系电话:023-6456705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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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
6 |
(2017)粤2072民初3830号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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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8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世伟 被告- 柯祖星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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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柯祖星:本院受理原告刘世伟诉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搬运费人民币48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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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
7 |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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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 被告- 袁霞 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柯祖星 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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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袁霞、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袁霞、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上述五名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71458.5元,并以71458.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2.上述五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霞、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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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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