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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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友谊、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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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洪友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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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文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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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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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金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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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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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友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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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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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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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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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建明、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营口恒益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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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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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金城、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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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洪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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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建明、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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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林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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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金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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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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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友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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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营口河海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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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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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执恢31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20 | 详情 |
2 | (2013)营执字第00018号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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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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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2民初20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兴汇支行 被告- 营口旭丽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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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兴汇支行诉邹清雄、郭微、营口旭丽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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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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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2民调10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当事人-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营口旭丽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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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李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88248.39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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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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