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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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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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执恢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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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30 |
2 |
宁波恒巨钢铁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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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2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恒巨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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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0-22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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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执异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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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12 |
4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恒巨钢铁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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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财保17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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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0-23 |
5 |
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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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特210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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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1-30 |
6 |
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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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特21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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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1-30 |
7 |
宁波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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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816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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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04 | 2018-08-05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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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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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8-05-24 |
9 |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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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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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12-29 |
10 |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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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4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起诉人-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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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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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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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被告-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李鹏飞 刘玉玲 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惠英 钟剑琼 严毓平 李淑芹 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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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34号李鹏飞、刘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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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2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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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被告-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李鹏飞 刘玉玲 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惠英 钟剑琼 严毓平 李淑芹 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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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34号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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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
3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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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被告-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 李鹏飞 刘玉玲 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惠英 钟剑琼 严毓平 李淑芹 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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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1434号李鹏飞、刘玉玲、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浙龙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分公司、李鹏飞、刘玉玲、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四平红嘴农业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严惠英、钟剑琼、严毓平、李淑芹、宁波中路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宁波中惠信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五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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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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