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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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与邵和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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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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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吴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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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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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国强、陈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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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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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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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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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陈满妹、帅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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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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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吴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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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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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范超、范九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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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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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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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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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5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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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和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10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052372.72元及利息(分别以代偿款29493.5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442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4284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965614.2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70元(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邵和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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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2 |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陈纹、吴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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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9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纹 吴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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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纹、吴国强:本院受理的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9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聂文吝联系电话:0791-86783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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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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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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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5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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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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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4 |
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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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105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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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赣0102民初1058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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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5 |
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纹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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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9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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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纹: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万科青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692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94516.57元及违约金58354.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判令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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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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