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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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应急罚〔2019〕031号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7月3日,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会同贵驷街道安监所对宁波市镇海英格尔轴承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了部分配电箱未张贴警示标志、部分、配电插座未安装漏电保护、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事故隐患,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03日对宁波市镇海英格尔轴承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询问了解,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公司营业制造、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市镇海英格尔轴承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高新)应急检记〔2019〕05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应急责改〔2019〕028号〕,葛波达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波市镇海英格尔轴承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市镇海英格尔轴承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1、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会同贵驷街道安监所对我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具了罚单,本厂已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积极进行了全面的整改,以及全体人员的安全培训,免除事故,做好隐患记录和改进措施的记录,相信以后我们做的更好,因这两年行情不好,工厂又不景气,资金周转不过来压力大,希望贵局对我公司的罚款能够见面,也就当帮主我们企业度过一下难关,谢谢! 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考虑企业积极整改态度和实际经营困难,给予酌情减免。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宁波市镇海英格尔轴承有限公司处以五万以下罚款,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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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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