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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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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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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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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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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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4004财保12号 | - |
申请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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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1-05 |
3 |
上海朋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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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民初2204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朋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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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20-01-13 |
4 |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壹加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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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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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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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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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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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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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与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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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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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朋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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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朋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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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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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59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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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598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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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5981号骆俊、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骥、邓旋、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骆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598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服务费共计¥39,930,506.9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22,718,237.34元(以¥39,930,506.91元为基数,自应当支付之日即2017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应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1至2项诉讼请求暂共计¥62,648,744.25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6月13日14时30分、2022年06月1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九庭分别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法院联系人:陈楠芳电话:0755-8353594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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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2021)粤0304民初13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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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7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津博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准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克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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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3735号上海新准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博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新准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博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克博讯科技有限公司、陈博文、陈淏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息服务费合计5090235.12元,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618928.92元(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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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3 |
(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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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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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之一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295367.2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为2161221.75元,此后的利息以欠付广告费6295367.27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4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519.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945元,由被告承担70574.5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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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4 |
(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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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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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529号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伊犁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齐力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l、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人民币6295367.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为人民币668271.8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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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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