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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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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豪景大厦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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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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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执异574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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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异5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永声 郭伟涛 余月贞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郭惠婵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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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574号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吴伟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50号9号商铺。因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574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驳回吴伟斌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538273942021-03-1117:02:56:230(2020)粤0113执异574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异议,送达,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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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2

    (2020)粤0113执9843号之一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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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98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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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9843号之一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关于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35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7401142XD,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豪景大厦122号;郭永声,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禺华园8号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208270332;余月贞,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解放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304070322;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397475750,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3号;郭惠婵,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中兴巷2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604070340)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一)jdbdbusinesshouse2020101300118号《网络询价报告》。估价机构: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标的物名称: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豪景大厦119号,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标的物单价:17280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748570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二)阿里拍卖网询2020101300168686号《网络询价报告》。估价机构: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标的物名称: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豪景大厦119号,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单位面积价格:18223元/平方米,财产参考总价:789420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三)网询号490612911dce46ca9286c02b931fa5f5《网络询价报告》。估价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的物名称: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豪景大厦119号,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单位面积价格:30639元/平方米,参考财产价格:1327281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二、(一)jdb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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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3

    (2020)粤0113执9843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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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98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郭永声 余月贞 郭伟涛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郭惠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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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9843号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分别查封被执行人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西路环镇西大街3巷2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50号9号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大厦豪景大厦119号至129号和131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大厦豪景大厦管理处两套、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86号富华苑2座首层16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环镇西路32号-14、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解放路19号岗城大厦173号和174号拟强制处置该房产以偿还债务。现告知与上述房产有关的除抵押权以外的优先权人、承租人、无因管理者、实际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书。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没有上述权利,本院将照此委托评估上述房产并发布拍卖公告,造成损失的由未申报者自行承担。申报者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书(如合同等),若伪造相关文件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腾空搬离上述房产,并主动将钥匙交至本院。拒不搬离上述房产的,本院将视情况对上述房产进行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相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暂停门禁出入权限、强制清场等,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办法官:胡法官电话:020-39122551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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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4

    (2020)粤0113执9843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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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98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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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9843号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关于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35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57401142XD,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豪景大厦122号;郭永声,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禺华园8号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208270332;余月贞,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解放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304070322;郭伟涛,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禺华园8号5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02020316;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7397475750,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3号;郭惠婵,女性,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中兴巷2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604070340。)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2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535631902020-09-1415:46:09:870(2020)粤0113执9843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广州市,执行,公告,履行,义务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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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5

    (2019)粤0113民初3565号之二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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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35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郭惠婵 郭永声 余月贞 郭伟涛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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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565号之二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余月贞、郭伟涛、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532275582020-03-2517:59:15:992(2019)粤0113民初3565号之二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上诉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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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5
    6

    (2019)粤0113民初3565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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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35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郭惠婵 郭永声 余月贞 郭伟涛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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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565号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0092018020010015);2、被告一立即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余额9220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逾期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2月28目的积欠利息为161516.41元,本息合计为9381516.41元;3、被告一支付因该纠纷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金额总计9384516.41元);4、原告对被告三、四、五用作抵押的不动产【详细信息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处置所得价款对第2、3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六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8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528668522019-10-1615:14:57:0(2019)粤0113民初3565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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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7

    (2019)粤0113民初3565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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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35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郭惠婵 郭永声 余月贞 郭伟涛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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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565号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0092018020010015);2、被告一立即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余额9220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逾期罚息、复息,暂计至2019年2月28目的积欠利息为161516.41元,本息合计为9381516.41元;3、被告一支付因该纠纷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金额总计9384516.41元);4、原告对被告三、四、五用作抵押的不动产【详细信息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处置所得价款对第2、3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六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2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528530192019-10-0915:03:17:62(2019)粤0113民初3565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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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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