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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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平与罗胜德,马泽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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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治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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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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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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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治平 被告- 罗胜德 罗光权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马泽福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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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33号罗胜德、罗光权、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马泽福、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平与被告罗胜德、罗光权、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能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江北公司)、马泽福、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重庆分公司)、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南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石法民初字第0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治平各项损失120989.00元;2、被告罗光权与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治平各项损失89007.25元(已扣除被告罗光权支付的30000.00元);3、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治平各项损失17001.04元;4、驳回原告李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传日期: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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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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