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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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何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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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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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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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1002民初418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牟中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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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41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牟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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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牟中: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093.98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以月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保全费54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8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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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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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418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牟中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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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41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牟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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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牟中: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牟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41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牟中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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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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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418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牟中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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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41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牟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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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牟中: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41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12282.1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8093.98元,截至2018年5月1日的利息768.55元、滞纳金违约金2970.42元、手续费449.16元),同时并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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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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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0123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蔡云祥、泮建琴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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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0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蔡云祥 泮建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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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蔡云祥、泮建琴: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蔡云祥、泮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101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蔡云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和被申请人潘建琴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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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5 |
(2017)浙1002民初10123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蔡云祥、潘建琴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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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0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 蔡云祥 潘建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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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蔡云祥、潘建琴: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101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的利息、罚息1569.4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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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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