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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周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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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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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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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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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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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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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陈炜豪,方焯玲,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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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陈炜豪
    方焯玲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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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梁炎辉、谢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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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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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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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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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与周进杰、唐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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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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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海文、林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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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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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桂奎、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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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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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灿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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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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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2民初167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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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678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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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6789号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167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工程款6303元及利息(按本金630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16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1日10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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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2

    (2020)粤2071民初2844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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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8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文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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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陈文蓉、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文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80124.71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3060.35元、罚息96.28元。从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分段计算:2021年12月31日前按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48.5基点上浮50%计算,自2022年起于每年1月1日按最近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48.5基点上浮50%计算】。二、被告陈文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525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陈文蓉名下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蓝天金地花园35栋3单元505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17441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5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文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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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3

    (2020)粤2071民初163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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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3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麟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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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梁麟茜、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6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麟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10月22日的贷款本金317570.71元、利息10879.83元、罚息654.26元。自次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440780901-2012-2016167997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440780901-2012-2016167997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梁麟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梁麟茜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蓝天金地花园35栋3单元17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11261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269元,被告梁麟茜负担621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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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4

    (2020)粤2071民初163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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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3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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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梁麟茜、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6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麟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5月21日的贷款本金224991.79元、利息4012.49元、罚息100.68元。自次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440780901-2012-2016168083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编号440780901-2012-2016168083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二、被告梁麟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梁麟茜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抵押物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蓝天金地花园35栋3单元1703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码: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031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192元,被告梁麟茜负担476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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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5

    (2020)粤2071民初284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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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8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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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陈文蓉、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马倩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陈文蓉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87967.16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罚息且暂计至2020年8月18日合计2542.69元,其中正常利息2485.44元、逾期利息57.25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陈文蓉承担律师费用12525元;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南天金地花园35幢3座505房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03034.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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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6

    (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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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 何成 被告- 林妃树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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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林妃树:本院受理原告何成与被告林妃树、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36260元及定金2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020)粤2072民初10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妃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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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7

    (2020)粤2071民初163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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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3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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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梁麟茜、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区瑞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立明,邓树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梁麟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4991.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前述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4012.49元、罚息100.6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一梁麟茜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4455元;3、原告对被告一梁麟茜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蓝天金地花园35幢3座1703房(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82952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梁麟茜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以上暂计:243559.9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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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8

    (2020)粤2071民初16305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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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63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梁麟茜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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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麟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梁麟茜、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区瑞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树青,魏立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570.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前述暂2心计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5508.43元、罚息160.6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9312元;3、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蓝天金地花园35幢3座1702房(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82682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以上暂计:345551.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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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9

    (2019)粤2072民初77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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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770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忠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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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7703号吴忠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攀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忠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中山市搜房买卖合同》;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黄圃镇新丰北路63号蓝天金地花园12幢2104房的注销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414.2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忠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8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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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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