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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毓兴贸易

    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0号1002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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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4360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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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3-13 2019-05-23
    2

    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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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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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8-30 2019-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304执4360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暂无 2018-12-03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异10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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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1024号 -

    当事人- 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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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1024号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上海时亨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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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2

    (2018)粤0304执436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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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执436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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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43607号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436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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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3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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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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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之一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1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计,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38元、保全费179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5138元、保全费1799元。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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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3
    4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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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mso-bidi-font-famil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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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3011号厦门毓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道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利息为14069.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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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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