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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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民终3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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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14 |
| 2 |
南漳利美纺织配件有限公司、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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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民终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漳利美纺织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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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14 |
| 3 |
谢益利、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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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民终3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益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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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16 |
| 4 |
谢品双、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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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民终4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品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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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16 |
| 5 |
谢媛媛、襄阳盛世樱花禅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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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民终3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谢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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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4-30 |
| 6 |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马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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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民终4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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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31 |
| 7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漳县支行与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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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24民初2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漳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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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9 |
| 8 |
张银虎与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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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24民初24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银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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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5 |
| 9 |
潘美东、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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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民终32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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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25 |
| 10 |
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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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84民初2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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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苏0509民初28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谢益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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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6-11-06 |
| 2 | (2016)苏0509民初23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南漳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谢益利 潘美东 谢品 谢品双 谢品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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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6-10-27 |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南漳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谢益利 潘美东 谢品 谢品双 谢品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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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G02 | 2016-08-18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鄂0624执448号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2 | 详情 |
| 2 | (2021)鄂0624执259号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 3 | (2021)鄂0624执116号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 4 | (2020)鄂0624执350号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30 | 详情 |
| 5 | (2020)苏0509执70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 6 | (2020)苏0509执4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 7 | (2018)苏0591执456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30 | 详情 |
| 8 | (2015)吴江执字第06181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3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苏0509民再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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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再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杨寿丰 潘建晓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谢益利 潘美东 湖北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陈利忠 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谢益才 谢友义 周美丽 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谢友忠 李群燕 谢林杰 金志敏 谢益美 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英龙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金丰花园家具有限公司 朱小钦 谢文勇 当事人- 盛友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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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509民再24号杨寿丰、潘建晓、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陈利忠、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才、谢友义、周美丽、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忠、李群燕、谢林杰、金志敏、谢益美、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英龙纺织有限公司、苏州金丰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朱小钦、谢文勇: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杨寿丰、潘建晓、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陈利忠、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谢益才、盛友集团有限公司、谢友义、周美丽、苏州市平江区友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忠、李群燕、谢林杰、金志敏、谢益美、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英龙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丰花园家具有限公司、朱小钦、谢文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再24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承办人:殷翔联系电话:0512-63983973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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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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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39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被告-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谢益利 潘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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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3907号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9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徐娟联系电话:0512—63493845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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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 3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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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被告-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谢益利 潘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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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益利、潘美东: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3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2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22日的期内利息81511.11元、罚息192266.67元,复利16298.9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8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8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22日的期内利息325311.20元、罚息769066.67元、复利43127.8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188475元;四、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2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200万元、期内利息81511.11元、罚息192266.67元,复利16298.90元;8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325311.20元、罚息769066.67元、复利43127.80元;律师费1884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395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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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 4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谢益利、潘美东、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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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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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谢益利、潘美东、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33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谢益利、潘美东、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从计息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共计410723.86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待判决时再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88475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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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 5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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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谢益利 潘美东 谢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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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42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60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391878.9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46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32466.38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月对应日按照相应基准利率档次上浮30%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二、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债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谢益利、潘美东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沪西路999-112、999-113、999-115、999-143、999-145、999-147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79万元、77万元、77万元、126万元、126万元、12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34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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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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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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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423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罚息391878.90,自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和罚息仍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对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如下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谢益利、潘美东下位于无锡市锡沪西路999-112、999-147、999-115、999-145、999-143、999-113的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79万、126万、77万、126万、126万、7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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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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