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106民初3124号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与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6民初31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梁新杰 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24号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贷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789元(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此后应延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90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30%计算);以上合计422789元。3、判令梁新杰对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2日09时15分在兴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29602021-03-0816:27:20:311联系人:梁敏仪、郭越(2021)粤0106民初3124号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与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梁敏仪、郭越电话:020-83006661 收起
...
展开
|
2021-03-0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