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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棠国

    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道口村东京忱润业园区(一三二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3124号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与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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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3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梁新杰 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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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24号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贷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789元(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此后应延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90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30%计算);以上合计422789元。3、判令梁新杰对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2日09时15分在兴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29602021-03-0816:27:20:311联系人:梁敏仪、郭越(2021)粤0106民初3124号广州千汇牙科器材有限公司与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中新棠国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梁新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梁敏仪、郭越电话:020-830066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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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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