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扬武、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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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28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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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7-09-30 |
| 2 |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应春镇、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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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20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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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23 | 2017-12-2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浙0304民初028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扬武 陈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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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6 |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春镇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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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0 |
| 3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扬武 陈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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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浙0304民初4900号应春镇、陈敏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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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春镇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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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4民初4900号应春镇、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春镇、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春镇、陈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20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应春镇、陈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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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 2 |
(2017)浙0304民初4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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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9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春镇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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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春镇、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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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春镇、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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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20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春镇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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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2039号应春镇(330321197504127811)、陈敏(36232119860712104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6日9时10分在本院藤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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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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