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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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镇卫职罚〔2020〕003号 | 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月9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路6号的你公司检查时发现:1.你公司现场出示了2019年度《宁波富邦铝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噪声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车间的厚板剪清洗岗位上桑某某、张某正在作业,二车间的冷轧岗位上李某、粟某某和谭某某正在作业,但你公司现场未能出示上述5名员工2019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资料。3.你公司现场出示三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显示蒋某、邬某某为需复查人员,但你公司现场未能出示该2名员工的复查资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违法情形:情形一:你公司2019年度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桑某某等5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情形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蒋某、邬某某为需复查人员,但你公司未组织此2名需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系首次发生。针对你公司的第一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针对你公司的第二种违法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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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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