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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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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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04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邹志有云南分公司 被告- 云南弘道中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普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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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6043号浙江正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弘道中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邹志有云南分公司诉云南普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弘道中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邹志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原告邹志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604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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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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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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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04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邹志有 被告- 云南普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正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弘道中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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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6043号云南普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弘道中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志有诉被告云南普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弘道中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60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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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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