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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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华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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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358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李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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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14 |
2 |
单良松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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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3980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单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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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28 |
3 |
王梦六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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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6783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王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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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28 |
4 |
竺国平、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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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4265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竺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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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12 |
5 |
吴汉明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王可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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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20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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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4-04 | 2019-05-23 |
6 |
张进其与王黎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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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7849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张进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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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8-12-31 |
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与王杏芹、吴国芹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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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72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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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3 00:00:00 | 2017-12-31 |
8 |
魏身苗、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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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魏身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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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三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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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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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百华与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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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李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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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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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83民初902号原告魏身苗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徐鹏飞、鲁锡灿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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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83民初9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魏身苗 被告- 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徐鹏飞 鲁锡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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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魏身苗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徐鹏飞、鲁锡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3民初902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疫情期间出庭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施工工资94645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展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法庆、王积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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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2 |
(2022)浙0683民初901号原告魏身苗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王可位、钱毅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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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83民初9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魏身苗 被告- 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王可位 钱毅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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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位:本院受理原告魏身苗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钱毅斌、王可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3民初901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疫情期间出庭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施工工资125766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展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法庆、王积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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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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