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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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洪涛、广西旭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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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执600号 | 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秦洪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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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8-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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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洪涛、广西旭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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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秦洪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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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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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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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8民初318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曾宪常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西旭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俊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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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余: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宪常诉被告陈祖礼、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陈俊余、广西旭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8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陈祖礼向曾宪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7528元;2、广西旭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俊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判定的陈祖礼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曾宪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陈祖礼、广西旭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俊余共同负担1738元,由曾宪常负担208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联系电话:0771-43063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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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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