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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群膳食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振兴街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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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民初113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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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9-09-03 2019-10-15
    2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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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行终259号 其他行政行为

    上诉人-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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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2 2018-12-27
    3

    方宝坚与张飞英、余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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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94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方宝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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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9-27 2018-04-04
    4

    张又林与胡艾平、俞焰、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395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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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11民初5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又林
    胡艾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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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6-07-25 2016-12-16
    5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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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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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行政行为

    上诉人-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方宝坚与张飞英、余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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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方宝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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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张又林与胡艾平、俞焰、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395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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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又林
    胡艾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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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4944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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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9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方宝坚 被告- 张飞英 余利华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4944号余利华(公民身份号码为42112719740808XXXX):本院受理原告方宝坚与被告张飞英、余利华、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程序裁定书、民事答辩状(利群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兴科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张飞英提交)、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欠条、BANCS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飞英、余利华、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菜款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6年6月8日起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411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飞英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答辩称:一、原告所诉求的本金金额相互矛盾,诉求标的不清;二、原告诉求的58000元欠条于法无据,属于原告捏造的行为,我方不予认可;三、原告诉求的58000元欠款一事,属于原告恶意而为,我方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诉求的58000元欠款,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并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方宝坚与被告张飞英、余利华之间买卖菜品引起的货款纠纷,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方宝坚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菜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方宝坚的诉讼请求。被告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仅与被告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一份饭堂承包合同,已按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合同,与原告方宝坚、被告张飞英、余利华之间均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答辩人不应当作为被告,应驳回方宝坚的起诉;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当事人应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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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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