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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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筠潇与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杭州型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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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46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江筠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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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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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华与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盛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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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5民初6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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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5-28 |
3 |
江筠潇与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杭州型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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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江筠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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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德华与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盛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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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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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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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9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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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46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江筠潇 被告- 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 杭州型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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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9461号杭州型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筠潇诉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和你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94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江筠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江筠潇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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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2 |
(2020)浙0110民初9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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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46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江筠潇 当事人- 杭州型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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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9461号杭州型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筠潇诉你及被告杭州径山书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称:2019年4月27日,原告所属单位宁波银行杭州吴山支行组织员工在径山书院开展团建活动,团建活动由被告承接。活动过程中,原告参与了被告经营的部分娱乐项目,当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骑四轮沙滩车户外项目时,因行驶路线上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骑行的沙滩车冲出路线,从高处坠落摔伤,伤后被送往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后转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医诊为腰椎骨折,2019年5月6日出院。2019年9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江筠潇L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内骨性占位,伤残等级为九级;2、评定其后期拆除腰椎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3、结合其目前伤情,自受伤之日起酌情给予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05日,营业期105日。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38017.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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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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