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滨(消)行罚决字〔2019〕0108号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博凯实业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杭州博凯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9年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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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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