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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春天大

    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侨光路281号2栋202房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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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异8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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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7-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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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672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洁玲 陈爱芬 陈建斌 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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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672号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本院受理原告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限陈建斌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1年10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陈建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陈建斌经过3个月,珠海盛汇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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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2

    申请执行人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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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28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陈爱芬 李洁玲 陈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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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2805号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李洁玲、陈建斌:申请执行人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805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国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肇庆市民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陈爱芬、李洁玲、陈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本金36908299.75元及利息、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花春天(珠海市)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爱芬名下肇庆市鼎湖区坑口长园路10号帝豪花园二期3-4幢3-80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肇庆鼎湖不动产权第0000667号];二、拍卖被执行人陈爱芬名下的肇庆市大旺区天成路3号御景台花园A栋负一层、一层商铺[产权证号:肇旺私20131259];三、拍卖被执行人陈爱芬名下的肇庆市大旺区天成路3号御景台花园A栋负一层1号商铺[产权证号:肇旺私20131260];四、拍卖被执行人李洁玲名下的肇庆市七星岩旅游度假区北干道阳明山庄汇景2号[产权证(证明)号:C697388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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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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