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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南水镇高栏港大道2037号商铺、珠海市南水镇高栏港大道2033号102商铺、珠海市南水镇榕湾路16号203号商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7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温梅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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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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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与李德顺、戈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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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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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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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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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王俊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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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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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顾国俊、许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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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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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珠海市西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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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珠海市西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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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王俊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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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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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梁志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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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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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廖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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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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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钮为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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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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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404民初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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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404民初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 被告- 陈锋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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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404民初99号陈锋辉(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06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栏港支行与被告陈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04民初9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44020120200132745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296.09元以及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的正常息0元、罚息127.57元、复利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44020120200132745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项下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1年期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加四十五bp(1bp=0.01)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38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51223.66元四、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文军组成合议庭。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陈助理、徐书记员联系电话:7265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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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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