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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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德昌与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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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59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石德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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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11 |
2 |
宁光线缆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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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8执保596号 | - |
当事人-宁光线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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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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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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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执49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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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25 |
4 |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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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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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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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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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9053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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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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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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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崇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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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7-01 |
7 |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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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4民初1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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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13 |
8 |
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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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1财保92号 | - |
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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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05-09 |
9 |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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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财保460号 | - |
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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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9-02-25 |
10 |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曹顺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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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4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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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2-13 | 2017-03-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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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石德昌诉被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0)赣0191民初159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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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59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石德昌 被告-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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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德昌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石德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60928.4元(详依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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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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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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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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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赣04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解除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中琻商务大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公告送达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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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3 |
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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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6民初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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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案件承办法院:德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熊立新0792-46566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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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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