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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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大街街道黄瓜山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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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4820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黄瓜山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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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9-29 |
2 |
成都市兴恒泰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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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50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恒泰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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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8-28 |
3 |
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永川区黄瓜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永健食品公司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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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民初4706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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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29 |
4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重庆华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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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40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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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9-02 |
5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李志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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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4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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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9-02 |
6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黄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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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40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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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9-02 |
7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重庆廖永奎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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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3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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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02 |
8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重庆董府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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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3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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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02 |
9 |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支行、傅冠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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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3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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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9-02 |
10 |
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黄瓜山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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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8执5745号之二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黄瓜山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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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5-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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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执2077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4 | 详情 |
2 | (2019)渝0118执5745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3 | (2019)渝0107执7259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8 | 详情 |
4 | (2019)渝0118执1689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详情 |
5 | (2019)渝0104执170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22 | 详情 |
6 | (2017)渝0113执4981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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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民终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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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终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峙汛 方琳 陈伟仪 陈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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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民终447号刘峙汛、方琳、陈伟仪、陈竹: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及原审被告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峙汛、方琳、陈伟仪、陈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民终4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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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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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终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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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终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峙汛 方琳 陈伟仪 陈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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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民终446号刘峙汛、方琳、陈伟仪、陈竹: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及原审被告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峙汛、方琳、陈伟仪、陈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民终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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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3 |
(2017)渝05民初16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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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6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竹 刘峙汛 陈伟仪 方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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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629号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5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107146107.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0月25日,尚欠利息6278936.58元、罚息487752.23元、复利195213.47元;2017年10月26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本金107146107.59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6278936.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先本后息。二、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律师费69万元。三、被告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陈伟仪、刘峙汛、方琳对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若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有权将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唐家坨组团F分区03-1-1/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43143.5平方米)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第1栋、第2栋、第4栋在建工程,面积79959.13平方米)[抵押证号为:100房地证(押)2014字第961号;房地产权证号:103D房地证2013字第00238号]依法拍卖、变卖,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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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4 |
(2017)渝05民初16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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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竹 刘峙汛 陈伟仪 方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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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628号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5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487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0月25日,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拖欠贷款本金4875万元,利息2853581.38元、罚息223914.70元、复利88761.23元。2017年10月26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本金4875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2853581.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先本后息。二、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律师费31万元。三、被告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陈伟仪、刘峙汛、方琳对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若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有权将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唐家坨组团F分区03-1-1/0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43143.5平方米)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第1栋、第2栋、第4栋在建工程,面积79959.13平方米)[抵押证号为:100房地证(押)2014字第961号;房地产权证号:103D房地证2013字第00238号]依法拍卖、变卖,就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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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5 |
(2018)渝0111民初63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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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1民初63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飞 被告-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永建 廖永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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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1民初6380号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永建、廖永贤:本院受理原告周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9.20上传日期:2018.9.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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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6 |
(2017)渝05民初16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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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竹 刘峙汛 陈伟仪 方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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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628号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09:30在本院主楼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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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7 |
(2017)渝05民初16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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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6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竹 刘峙汛 陈伟仪 方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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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629号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09:30在本院主楼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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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8 |
(2017)渝05民初16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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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竹 刘峙汛 陈伟仪 方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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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628号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刘峙汛、陈伟仪、方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庭前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09:15在本院主楼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3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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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9 |
(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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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 陈伟仪 方琳 陈竹 刘峙汛 董永建 廖永贤 曾繁江 车心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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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2188号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截至2017年6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907万元、利息13315.89元、罚息6657.95元、复利2594.82元;二、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90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三、被告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对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57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尔科技有限公司、陈伟仪、方琳、陈竹、刘峙汛、董永建、廖永贤、曾繁江、车心蓉负担7547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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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10 |
(2016)渝0112民初2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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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8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竹 陈伟仪 曾繁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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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845号陈竹、陈伟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陈伟仪、曾繁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494553.02元及逾期利息(1、从2015年9月21日起,以44401.49元为基数计算;2、从2015年12月21日起,以4001071.97元为基数计算;3、从2016年3月21日起,以3942087.88元为基数计算;4、从2016年6月21日起,以3890154.55元为基数计算;5、从2016年9月21日起,以3835860.61元为基数计算;6、从2016年12月21日起,以3780976.52元为基数计算。以上各项,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前述每笔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务安排费156545.45元及逾期利息(以156545.45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0万元;四、被告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陈伟仪、曾繁江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7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67470元,由原告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竹、陈伟仪、曾繁江负担1664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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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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