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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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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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被上诉人- 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合顺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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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258号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300元,均由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预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人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故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迳付人民币100元、向上诉人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迳付人民币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黄琳瑶电话:0755-835356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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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 2 |
(2020)粤03民终2258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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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合顺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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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258号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258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258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向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黄琳瑶电话:0755-835356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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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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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8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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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5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合顺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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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258号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258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258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向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黄琳瑶电话:0755-835356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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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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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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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合顺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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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顺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的民事上诉状。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交的上诉状内容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内容如下:1、撤销(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民事判决;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合顺企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民三庭收件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公告于本公告落款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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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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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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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合顺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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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顺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之间签订的《深龙地合字(1994)294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补2)》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民三庭收件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公告于本公告落款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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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 6 |
(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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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合顺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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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顺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7民初12248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确认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渝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市秋玉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之间签订的《深龙地合字(1994)294号补充协议(补2)》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民三庭收件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公告于本公告落款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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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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