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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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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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石狮汇立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信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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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093号吴清曙、深圳市东方信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许成根与被告一吴清曙、被告二深圳市东方信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石狮汇立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50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货款2844322元以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34314.22元(以284432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2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3日);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判令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二、三项合计2908636.22元。现因你们各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生效后诉讼费用缴纳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各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09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泽军电话:0755-8660817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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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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