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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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俊山与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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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民初262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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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5 |
2 |
张燕峰与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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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民初155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张燕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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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15 |
3 |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兔运输有限公司,熊传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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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22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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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15 |
4 |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赵锁扛、康新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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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84民初4866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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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10 |
5 |
武汉启航胜物流有限公司、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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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71民终14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武汉启航胜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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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4-23 | 2021-05-17 |
6 |
娄巩、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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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127执38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娄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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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7 |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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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4执138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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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31 |
8 |
张燕峰与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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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民初6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张燕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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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01 |
9 |
卢彦凯与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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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民初6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卢彦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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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1 |
10 |
王建伟与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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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04民初6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王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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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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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5民初9944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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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0-17 |
2 | -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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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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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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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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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剑、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特种车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16376.73元;二、驳回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81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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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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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潘剑 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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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90号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剑、杭州传化运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登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审判庭一楼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当日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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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3 |
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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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9民初79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瑞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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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公告河南瑞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9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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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4 |
(2018)粤0305执73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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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30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森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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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305号深圳市森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27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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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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