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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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蓬安县人民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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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57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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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10-07 |
2 |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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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5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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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10-07 |
3 |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蓬安县中医医院、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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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民初57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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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6 |
4 |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中医医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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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财保333号之一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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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6 |
5 |
蓬安县财政局、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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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终6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蓬安县财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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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30 |
6 |
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蓬安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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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执35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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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6 |
7 |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中医医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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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财保333号 | - |
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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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22 |
8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蓬安县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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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执复2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天士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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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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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唐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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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3执恢298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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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22 |
10 |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唐静、陶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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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3执恢298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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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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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23民初25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诉被告费梅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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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民初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费梅 满波 李建国 高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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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3民初25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诉被告费梅、满波、李建国、高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32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费梅、满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偿还99,972.71元并支付以99,972.7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李建国、高山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在50,000元限额内向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建国、高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费梅,满波追偿;三、驳回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已预交),由费梅、满波、李建国、高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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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2 |
(2019)川1323民初25号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高山(费梅、满波、李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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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民初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高山 满波 李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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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3民初25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高山(费梅、满波、李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费梅、满波返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贷款本金99972.71元病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李建国、高山对被告费梅、满波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代理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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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3 |
(2018)川1323民初2412号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陈兰兰、彭国庆、蒋天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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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陈兰兰 彭国庆 蒋天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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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12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诉陈兰兰、彭国庆、蒋天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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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4 |
(2018)川1323民初2413号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张森、宋娟、郑吉辉、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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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张森 宋娟 郑吉辉 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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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13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诉张森、宋娟、郑吉辉、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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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5 |
(2018)川1323民初2408号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曹纯军、彭国庆、蒋天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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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曹纯军 彭国庆 蒋天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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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08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诉曹纯军、彭国庆、蒋天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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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6 |
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曾海龙、陈玉福追偿权纠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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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0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曾海龙 陈玉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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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05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曾海龙、陈玉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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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7 |
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石坤、贾海权、喻以勇、杨建东追偿权纠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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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石坤 贾海权 喻以勇 杨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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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07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石坤、贾海权、喻以勇、杨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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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8 |
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潘涛、李嘉霖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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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潘涛 李嘉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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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09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潘涛、李嘉霖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潘涛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天府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9949.67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对原告的欠款49949.6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代理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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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9 |
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张森、宋娟、郑吉辉、邓鹏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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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张森 宋娟 郑吉辉 邓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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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13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张森、宋娟、郑吉辉、邓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天府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9990.25元及利息;2、判令三、四对被告一、二对原告的欠款99990.2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代理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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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10 |
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曹纯军、彭国庆、蒋天辉追偿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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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3民初24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曹纯军 彭国庆 蒋天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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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3民初2408号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曹纯军、彭国庆、蒋天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天府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9989.57元及利息;2、判令二、三对被告一对原告的欠款99989.5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律师代理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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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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