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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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76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单位名称:建德市之田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94582067N,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86号3幢。2020年12月16日09时34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86号3幢时,发现此处大门口摆放有一只绿色垃圾桶,桶身无分类标识,桶内装有塑料筐、编织袋等垃圾,桶身上印有“广汽”、“本田”等字样,执法人员向负责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现场向公司工作人员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0】第8204037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中队接受调查。2020年12月18日被委托人刘洪涛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建德市之田汽车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李黎,该公司设置的绿色垃圾桶未贴分类标识,投放有塑料框、编织袋等垃圾,放置在新安江街道新衢路86号等待环卫保障中心进行清运时被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决定对当事人建德市之田汽车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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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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