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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游汇

    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1栋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廖展宇诉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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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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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3-31
    2

    泉州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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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初143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泉州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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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1-04-09
    3

    陈思吟、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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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40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思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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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1-07-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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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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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06号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展宇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民初120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廖展宇不当得利款计人民币29599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9599元为本金,按2020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5.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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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2

    (2021)粤0307执122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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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220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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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2205号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一、本院(2021)粤0307执1220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2205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2205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2205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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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3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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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廖展宇 被告- 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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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06号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展宇与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暂计为人民币30,554.72元整)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9,599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以29,5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利息为955.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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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4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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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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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06号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展宇与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2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暂计为人民币30,554.72元整)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9,599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以29,5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利息为955.7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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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5

    (2020)粤0307民初179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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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179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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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948号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1794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07民初179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6月30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租金5843708.7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8年2月1日开始以2018年度租金共计3751926.6元为基数计算,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从2019年2月1日开始以2019年度租金共计2091782.1元为基数计算,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206.45平方米的占有使用费73087.74元;四、被告深圳市微游汇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费共计7741.25元及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五、原告无需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632436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440元,被告承担55852元,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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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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