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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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58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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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584号之一 |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米嘉普拉提瑜伽会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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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584号之一深圳市福田区米嘉普拉提瑜伽会馆:本院受理了原告余新华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米嘉普拉提瑜伽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304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米嘉普拉提瑜伽会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新华退还服务费63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33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4日计至实际偿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余新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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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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