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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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庆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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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2民初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邢台庆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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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8 |
2 |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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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终6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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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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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doc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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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91执保158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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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1-26 |
4 |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doc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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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91财保122号 | - |
当事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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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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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与朗驰建设有限公司、谷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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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民初10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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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31 |
6 |
桥东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与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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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2民初783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桥东区宏达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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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5-30 |
7 |
张伟坤与邢台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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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民初279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张伟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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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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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郑有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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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民终5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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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0 | 2018-12-24 |
9 |
郑有昌与凌冰峰、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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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3民初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有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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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8-10-15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朗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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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民初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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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2 | 2019-07-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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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4民初106号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诉董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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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民初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 当事人-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新奇农业产业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朗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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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谷志海、陈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与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谷志海、李心利、杜天祥、杜玉花、董志平、董付存、王永忠、陈丽、邯郸新奇农业产业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辖终17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冯志勇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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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2 |
(2018)冀04民初106号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诉董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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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民初1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 被告- 朗驰建设有限公司 谷志海 李心利 杜天祥 杜玉花 董志平 董付存 王永忠 陈丽 邯郸新奇农业产业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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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志海、陈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与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谷志海、李心利、杜天祥、杜玉花、董志平、董付存、王永忠、陈丽、邯郸新奇农业产业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辖终17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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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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