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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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22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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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2263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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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保琳、林凡、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保琳、林凡,第三人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12263号案件判决:一、追加被告郭保琳为(2020)粤0606执81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郭保琳在45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粤0606执8134号案件中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林凡为(2020)粤0606执81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林凡在50万元范围内对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2020)粤0606执8134号案件中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保琳、林凡及第三人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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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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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22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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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2263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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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保琳、林凡、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润纺织材料复合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保琳、林凡及第三人广东顺德帝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后,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12263号案件诉讼请求:一、追加被告郭保琳、林凡为(2020)粤0606执813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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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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