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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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7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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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7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小钧 被告- 查晓春 杭州珀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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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752号查晓春、杭州珀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郭小钧诉被告查晓春、杭州珀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查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小钧借款本金17288.88元;二、被告查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钧支付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7991.73元以及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查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小钧律师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郭小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郭小钧负担96元,由被告查晓春负担462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承办人:吴国芬书记员:徐敏月电话:88495063、86066386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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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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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7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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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47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小钧 被告- 查晓春 杭州珀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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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4752号查晓春、杭州珀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被告查晓春(3408**********2616)、杭州珀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475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承办人:吴国芬书记员:徐敏月电话:0571-88495063、86066386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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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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